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事项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项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项3: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项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项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项6: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适用条件:涉及发票2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项7:丢失发票

适用条件:丢失的发票属于已明文规定失效、开票系统已实际停止使用或者纳入信息化管理(包括发票信息已上传或者在线上开具)的发票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项8: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注:《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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