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员工出差、业务往来产生的车票,很多财务都会习惯性抵扣增值税,但其实并非所有车票都能抵扣!

 

一、非本单位员工的车票,不能抵扣

这是最容易踩坑的情形!很多企业会给客户、供应商、合作专家报销往返车票,以为能抵扣,其实完全不行。

政策明确规定,可抵扣的车票仅限「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非本单位员工(如客户、专家、临时雇佣人员)的车票,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举个例子:给采购方客户报销的高铁票、给外聘讲师报销的机票,都不能抵扣,需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二、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不能抵扣

2026年新规进一步明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可抵扣的车票凭证,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护照号),无身份信息的一律不可抵扣。

常见情形:

长途客运手撕票、定额票(无身份信息);

网约车电子普通发票未列明乘客姓名和身份证号;

铁路票、航空票未打印身份信息(手写无效)。

提醒:网约车电子普通发票,2026年起需同时满足「列明旅客身份信息」和「服务名称为旅客运输服务」,才能按规定抵扣,缺一不可。

 

三、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车票,不能抵扣

车票抵扣的核心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果车票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哪怕是本单位员工的,也不能抵扣。

常见情形:

企业组织员工团建旅游的机票、高铁票;

给员工报销的探亲、节假日回家的车票;

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费;

奖励员工的旅游车票。

这类车票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范畴,按政策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全额计入相关费用。

 

四、不合规凭证或非国内运输的车票,不能抵扣

两种情况均不可抵扣,具体如下:

1. 不合规凭证:

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如抬头写个人、未填税号);

取得代理旅客运输服务费发票(属现代服务,非运输服务,税率6%,不可按旅客运输抵扣);

过期发票、虚假发票。

2. 非国内运输服务:国际航班、跨境高铁等非国内旅客运输的车票,因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接受方不得抵扣进项税。

补充:航空行程单中的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代收项目,不征税,也不得抵扣;燃油附加费已并入票价计算税额,按票面列明税额抵扣即可。

 

车票抵扣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很多误区,一旦抵扣错误,被税务核查发现,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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