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二:什么是应税污染物?

答: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问题三: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问题四: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问题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是如何确定的?

答: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六:什么情形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答: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题七:什么情形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答: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题八:居民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不需要。居民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通过污水管网和环卫部门进入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不是直接排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题九: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含应税污染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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