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是具体内容!
一、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要点
1、“新购进”的理解
◎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新”指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并非必须为全新资产。
2、单位价值的确定
◎ 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3、购进时点的确认
◎ 货币形式购进(非分期付款或赊销):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 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 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扣除年度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5、选择权与变更限制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未选择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针对单个固定资产)。
三、申报与留存资料
◎ 申报方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均可享受。
◎ 留存资料:
1、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发票、到货时间说明、竣工结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五类情形
1、购进或自建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
政策中明确,设备器具仅限于企业通过货币购进或自建方式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单位价值超过标准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部分企业通过拆分合同或发票,将大额资产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的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这种行为属于违规操作。
3、非货币形式购进
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等)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虚假购进
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未进行纳税调增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未相应进行纳税调增(如持有期间少计纳税调增金额、处置资产时未足额确认所得),不得享受该政策。
五、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均可享受,不区分企业规模、行业性质或纳税人类型。
该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是否享受,自行确定税务合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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