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资金往来中,很多看似常见的转账操作,其实暗藏税务风险。私户收款、虚开发票资金回流、频繁公转私…… 这些行为不仅会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还可能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本文梳理了企业不能有的转账行为和会被严查的交易行为,建议老板和财务人员仔细对照自查。
一、这些转账行为,企业绝对不能有
1、私户收款隐匿收入
通过股东、员工个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收取货款、服务费等经营收入,未进入对公账户且未申报纳税,这是典型的隐匿收入行为,极易引发税务稽查。
2、虚开发票后的资金回流
虚构业务开具发票,资金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后,又通过多次转账回流到关联方或个人账户,这种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配套操作,风险极高。
3、频繁无合理依据的公转私或私转公
对公账户与私人账户之间频繁转账,却没有工资、报销、借款等合理用途,也未留存相关凭证,这种异常资金往来会被重点监控。
4、股东借款长期不还且未用于经营
股东从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会被视同分红计征 20% 的个人所得税。
5、拆分工资规避个税与社保
将员工工资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公户发放并申报个税,另一部分以 “报销补贴” 等名义通过私户发放,以此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和个税税负,这种操作属于偷逃税款。
6、大额现金交易频繁
在非现金结算普及的情况下,频繁使用大额现金支付货款、工资、报销等,试图逃避银行流水监管,这种行为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7、虚构业务的资金流转
与无真实交易的关联企业或空壳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往来,试图调节利润或虚增成本,这种虚假资金流转极易被查处。
二、这些交易行为,税务机关会重点严查
(一)隐匿收入类
1、通过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不入账,或长期挂往来账不结转收入,以此隐匿经营收入。
2、以现金交易、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等方式,规避税务机关对资金流的监控,隐匿收入。
(二)虚开发票类
1、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包括品名、数量、金额等不实的情况。
2、企业之间互相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即对开、环开发票,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虚开发票。
(三)资金异常类
1、公户转账金额过大(如超过 200 万)、私户转账金额过大(境内超 50 万、跨境超 20 万)且无合理用途。
2、资金快进快出,到账后短期内无合理原因转出,这种异常资金流动会被标记。
3、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异常资金流向,试图掩盖真实交易目的。
(四)关联交易类
1、关联企业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频繁转账,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减少纳税。
2、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这种行为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五)费用虚列类
1、使用虚开的发票或虚构业务合同、伪造工资单等手段,将与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大额、异常、频繁的成本费用发票,或工资支出与企业经营规模、行业水平明显不符,这种情况会被重点核查。
(六)骗取出口退税类
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发票、伪造出口报关单、收汇凭证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款,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七)滥用税收优惠类
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虚构条件、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骗取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会被取消优惠资格并追缴税款。
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引发税务稽查,企业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规范财务操作,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 “四流一致”,避免踩入税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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