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知道应该如何享受吗?其实有些情形不能享受政策,不能享受的千万不要强行享受,懂政策才能更好的享受政策,武汉财税咨询 代理记账 财税顾问 财务外包业务随时联系我们!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小微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情形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分公司、分部、营业部;登记主体类型为分公司等。
2、未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3、“—证多企”拆分经营
企业及关联企业违规借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分散经营、分开纳税。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通过人为调节收入、虚列成本、违规纳税调整、虚假申报优惠等方式,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节至”300万元以下。
5、企业从业人数实际超过300人(不含本数)
◎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虽然没有超过300人,但加上劳务派遣用工超过300人;
◎ 企业所属纳税年度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超过300人等。
6、企业资产总额实际超过50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方式准确计算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通过不进行资产负债表重新分类等方式人为调节资产总额等。
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或禁止类产业项目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或淘汰类产业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