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全市范围内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
完成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
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有纳税人询问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
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官方解答来了 ↓ ↓


问答一
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问答二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问答三
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文章来源:武汉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