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品”,是指武汉市内经营主体生产、提供、建设具有新质生产力特质、达到国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
“武汉精品”对产品类的认定范围包括农产品、食品、消费品、工业品等,服务类的认定包括生产性服务、生活性服务等,工程类的认定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
“武汉精品”奖励是什么?
对获得“武汉精品”的经营主体予以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
认定周期:
两年一次。
一、申报产品类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管理能力;
4.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5.应有三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6.含有进口材质组装的产品,按价值计算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服务类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经营主体重视品牌建设工作;
4.服务标准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服务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5.连续合法经营三年(含)以上,且服务质量持续稳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6.申报的服务应具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7.经营主体规模较大,服务项目年营业额、实现利税在本市同行业位于前列;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三、申报工程类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工程为近三年内完成且位于武汉市;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4.工程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7.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四、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精品”申报: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